日本商標注冊指南
一、日本商標概述
在日本商標以注冊形式加以保護的制度始自明治17年(1884年)。當時的明治政府基于推行“殖產興業(yè)政策”的需要、并為了滿足國外許多國家的要求,在參考歐美多國商標制度后,由特許廳(英文簡稱“JPO”)第一任長官高橋是清負責緊急起草制定,于明治17年(1884年)6月7日頒布的。現行的《商標法》 (共9章85條,附則30條)是昭和34年(公元1959年),為了適應日本產業(yè)和貿易的發(fā)展、在《條例》的基礎上修訂后,于昭和35年(1960年)4月1日開始實施的。此后曾多次進行修訂,尤其是平成5年(1993年)以后,平均1-2年就做一次修訂,現行的《商標法》是平成8年(1996年)進行大幅度修改過的。此外,還有《商標法實施法》、《商標法實施規(guī)則》、《商標登錄(注冊)令》、《商標登錄(注冊)令施行規(guī)則》等。
近年,為了將日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放到“知識產權立國政策”的首位,平成14年(2002年)日本國還頒布了《知識產權戰(zhàn)略大綱》。此外,2003年7月日本出臺了共計270條《知識產權推進計劃》,平成16年(2004年)5月經過大幅度修訂的《知識產權推進計劃2004》長達400條。
為適應國際化,減化商標申請手續(xù),加強授權速度,于去年 6月起對日本商標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訂,主要引入了一申請多分類制;廢除了商標權有效期限的申請續(xù)展的實質審查及注冊商標使用檢查;簡化申請文件記載事項;注冊后異議;對國內外著名商標保護;引入立體商標;統(tǒng)一了新舊商品分類等等。
二、申請所需資料
- 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 份;
- 申請人名義、地址中英文;
- 商標圖樣;
- 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。
三、程序時間
商標注冊申請遞交到日本特許廳;
形式審查階段。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,必填項目是否填寫完整。如不符合要求,通知申請人更正;
實質審查階段。審查商標是否滿足實質審查要求;
通過實質審查,做出允許商標注冊的決定;
未能滿足要求者發(fā)出駁回理由通知書,申請人對此出具抗辯書或理由書;
交付注冊費用后,商標注冊權確立,商標權開始存在,予以公告,異議期兩個月;
如果抗辯書或理由書不能消除駁回理由,駁回裁定成立;
對裁定不服可以起訴;如果對起訴結果不滿,可向東京高級法院提起上訴。如果仍不服,可繼續(xù)向高級法院提起上訴。
整個順利的申請注冊過程,約需 10 到 15 個月。
四、費用
日本商標注冊費用9800元/類